福建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921执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根全,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现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章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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