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921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根全,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宗福,该××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地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
二、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应豪
审 判 员  俞彦科
代理审判员  李 臻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章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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