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中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中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中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苏德燕。

被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城北新街永祥苑。

法定代表人:唐小林。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中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宁学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