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2883号
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营业场所地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冲工业片区Ⅱ-3号地块。
负责人:王晓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超,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南通市中南世纪城27幢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汉彬。
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9元,减半收取1519.5元,由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丽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