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仁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40243H,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葛汉彬。
委托代理人:周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扬州仁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22293917N,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傅元秋。
申请执行人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仁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084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亦认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2)苏1023执4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浩杰
审 判 员 刘媛媛
审 判 员 冯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富城
书 记 员 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