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6235号
原告: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中南世纪城27幢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汉彬,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斌,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汉仁,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贾亚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魁,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泽,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26.89元,由原告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卢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