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91民初3927号
原告: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中南世纪城27幢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汉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洲际英***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港府洲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港府洲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17元,依法减半收取11658元,由原告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