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业管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丰业管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原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1176号 起诉人:河北丰业管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原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盐山县城五里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10971981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4月2日,本院收到河北丰业管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河北丰业管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开具红票退回价税合计金额268776.66元的增值税税票(17%税率),如不能退回则赔偿起诉人损失39053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日至2018年5月5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先后签订《保温钢管采购合同》《保温管件商务采购合同》及《保温管件及无缝保温管道商务采购合同》共八份,应开票额38690957.3,起诉人已开具并交付38959733.96税票,多开具并交付268776.66元税票,被起诉人应当将该多开具的268776.66开具红票退回起诉人,否则被起诉人应承担起诉人因此产生的损失39053元,至今被起诉人仍拒绝履行,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签订的八份采购合同,我院已审理完毕并出具法律文书。起诉人向被起诉人开具税票是其合同的附随义务,现起诉人主张其多开具了增值税票要求退回,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对于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河北丰业管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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