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660号
申请人:景县春源热力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景德路西、冀鲁经济协作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7XQBX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丰业管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盐山县城五里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10971981XJ,组织机构代码:1097198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丰业管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河北丰业管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景县春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