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业管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民终6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五里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5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5民初804号民事判决;2、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8244元,并不需配合被上诉人向盐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3、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向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同上诉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盐山县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作出了盐**案(非终)[2018]99号仲裁裁决书。后上诉人依法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25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在被上诉人受伤后,上诉人积极帮助被上诉人进行医疗救助,在被上诉人伤愈后,已经就工伤保险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履行了赔偿义务,上诉人不用再赔偿被上诉人任何工伤赔偿金。故上诉人依法上诉至贵院,请贵院支持上诉人诉求。 ***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8244元;2、依法判令原告不需配合被告向盐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2017年8月25日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经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九级伤残。被告***向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解除与原告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及支付工伤待遇。2019年2月22日,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盐劳人仲案(非终)【2018】99号仲裁裁决书:1、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2、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633元、护理费5311元、交通费300元,共计38244元。3、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申请人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配合申请人***向盐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待2018年河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被申请人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补发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差额部分。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劳人仲案(非终)【2018】9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正确,所裁决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原告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主张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8244元,不需配合被告***向盐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主张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8244元,不需配合被告***向盐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2017年8月25日在上诉人处工作时受伤,经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上诉人主张双方已经就工伤保险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赔偿义务,上诉人不用再赔偿被上诉人任何工伤赔偿金。上诉人就其该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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