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民申58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镇江市丹徒区金港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小力山煤矿内。
法定代表人:毛金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平,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锁富,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港口村。
法定代表人:刘水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敏,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金港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俞建平
审 判 员 刘海平
代理审判员 储翔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