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丹徒区金港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民申58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镇江市丹徒区金港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小力山煤矿内。

法定代表人:毛金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平,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锁富,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港口村。

法定代表人:刘水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敏,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金港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俞建平

审 判 员 刘海平

代理审判员 储翔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