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8民初2330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告: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港口村。
法定代表人:刘水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敏,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澳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欠付工资款1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承包了澳源公司的位于高淳区福源名居的房屋维修工程。原告于2016年起一直在两被告处从事日常的房屋维修。由于资金紧张,2016年度的维修工资两被告至今未给付,仅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欠条载明欠到原告2016年度维修工资123000元,同时澳源公司、***均签字盖章。现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工资给付事宜,但均未果,故两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被告澳源公司辩称,原告与澳源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澳源公司并未指派原告劳作,原告受***指派;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具体的工资计算清单,数额较大,且澳源公司无法核实;欠条上加盖的是资料专用章,而不是澳源公司公章,工程交付后资料专用章就已作废。
被告***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与澳源公司签订高淳福源名居工程内部分包合同。2016年12月28日,***向***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福源名居2016年度维修款人工工资大写壹拾贰万叁仟元整(含临时叫用的其他大小工在内)¥123000元,欠款人:澳源公司一标段项目部,欠款人:***。上述欠条上加盖了“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源名居一标段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后经催讨未果,引起诉讼。
审理中,***自述资料专用章是2018年要求***补盖。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为***提供劳务后,依法有权获得报酬,故***应对其确认所欠***的劳务报酬承担给付责任。对于***要求澳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出具的欠条以其个人名义及澳源公司项目部名义出具,欠条中无澳源公司的印章,亦未得到澳源公司的认可,故***个人向***出具的欠条不能约束澳源公司,***要求澳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2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仁琴
书 记 员  江淑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