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终55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福,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港口村。
法定代表人:刘水兵,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敏,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港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港口集镇。
法定代表人:李福山,南京港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港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8月2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海英
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
代理审判员  王世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查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