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1民初6028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余姚市绿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6264647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住余姚市。
原告***与被告余姚市绿洲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柳仕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杜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