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76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余姚市绿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育才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626464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生良,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余国英与被告余姚市绿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国英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国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国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余国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