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1执6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朋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文华,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保(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中保(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北街4号。

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保(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6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1.136万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足额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保(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并扣划银行存款4051.78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4001.7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保(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中,将被执行人中保(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财产情况。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6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宋旭阳

二О二О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媛媛
书  记  员   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