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02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代理人:孙畅,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保(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焦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中保(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9)内0702民初1216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3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9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11月15日计算至被告返还佣金之日)案件受理费7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7750元。执行费586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本案在执行期间,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中保(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房产、不动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申请标的39775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执行费586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9)内0702民初1216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 涛
审判员 刘惠峰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