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保(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div>
法定代表人:焦永。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新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华公司)诉被告山东安联尚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尚公司)、被告中保(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新华公司基于《投资建设立体车库合同书》与安联尚公司、安防公司发生纠纷。安联尚公司基于同一合同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和另案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本院裁定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京0102民初1940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