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4民初9797号
原告:北京博通永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712室。
法定代表人:张青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男,北京博通永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艺腾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北路5号1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晶晶,女,北京中艺腾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博通永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永创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艺腾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腾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博通永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被告中艺腾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晶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通永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艺腾达公司支付博通永创公司工程款102 745元;2、中艺腾达公司支付博通永创公司违约金20 274.5元。事实和理由:博通永创公司与中艺腾达公司于2018年5月9日、2018年7月18日分别签订了《达人画室节水管理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承包合同》(一))及《节水管理系统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博通永创公司承包达人画室263套浴室节水系统安装和调试工作,全部工程造价154 322元。合同签订两日内支付30 000元,2018年6月10日一次性付清尾款。后博通永创公司与中艺腾达公司于2018年7月4日签订《达人画室节水管理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承包合同》(二)),合同约定博通永创公司承包达人画室73套浴室节水系统及4套洗衣机节水系统安装和调试工作,全部工程造价48 423元。安装调试完毕后2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两份合同均约定,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逾期七日的,博通永创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中艺腾达公司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博通永创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中艺腾达公司验收完毕,但尚未支付全部工程款,未付款金额为102 745元,违约金20 274.5元。
被告中艺腾达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博通永创公司的诉讼请求。案涉工程系博通永创公司为达人画室安装节水系统,现节水系统尚未正式投入使用,故不应支付工程款。达人画室已经向博通永创公司支付20 000元,应当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中艺腾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足以支付《工程承包合同》(二)的工程款,故该合同博通永创公司不应主张违约金,另外,博通永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9日,甲方中艺腾达公司与乙方博通永创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工程名称为:达人画室浴室节水系统工程,工程范围:达人画室271套节水系统安装和调试并达到正常运行。2、工程造价155 802元,付款方式为: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30 000元作为预付款,款到2日内乙方将本合同约定货物送至工程地点并开始安装,甲方应于2018年6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合同余款。3、乙方在工程竣工前2日内,应将验收日期通知甲方,甲方应按通知单上时间安排验收,逾期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竣工工程经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2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由甲方负担。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3%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按合同总价款10%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8年7月18日,甲方中艺腾达公司与乙方博通永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对于《工程承包合同》(一)中约定的产品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工程总价款减少1480元。
2018年7月4日,甲方中艺腾达公司与乙方博通永创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工程名称:达人画室浴室节水系统工程,工程范围:达人画室73套浴室节水系统及4套洗衣机节水系统安装和调试并达到正常运行。2、工程造价48 423元,付款方式为: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合同全部工程款。3、乙方在工程竣工前2日内,应将验收日期通知甲方,甲方应按通知单上时间安排验收,逾期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竣工工程经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2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由甲方负担。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3%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按合同总价款10%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博通永创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安装义务,2018年10月17日,中艺腾达公司与博通永创公司签署《工程验收单》,对合同所涉263套节水系统以及73套浴室节水系统、4套洗衣机节水系统进行了验收,确认能够正常运行。中艺腾达公司共向博通永创公司支付工程款100 000元;达人画室向博通永创公司支付工程款20 000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中艺腾达公司支付的款项优先冲抵《工程承包合同》(二)的工程款,达人画室支付的20 000元工程款应当在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博通永创公司与中艺腾达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一)、《补充协议》及《工程承包合同》(二)均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情形,应予认定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博通永创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中艺腾达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中艺腾达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尚未正式投入使用,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投入使用并非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中艺腾达公司已经验收完毕,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中艺腾达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博通永创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现双方均认可《工程承包合同》(二)所涉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扣除达人画室支付博通永创公司的20 000元工程款后,中艺腾达公司尚欠博通永创公司支付工程款82 745元;根据《工程承包合同》(一)的约定,博通永创公司有权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主张违约金,违约金共计15 432.2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艺腾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博通永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2 745元;
二、北京中艺腾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博通永创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5 432.2元;
三、驳回北京博通永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北京博通永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3元,已交纳;由北京中艺腾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1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筠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邢梓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