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6310号之一
原告:重庆泓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大道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395435575。
法定代表人:熊恒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发全,重庆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娇,重庆渝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莲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4095Q。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泓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泓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泓万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泓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1.59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用1185.8元,由原告重庆泓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秋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罗皓骏
书 记 员 王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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