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融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2521号
原告: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莲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4095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瑶,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瀚涛,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4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YX9P44。
负责人:龚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娇娇,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BK4M2E。
法定代表人:丁彤,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娇,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融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MA07214886。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明,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融创瀚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组团B分区B30-1/04号宗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OBXMG99。
法定代表人:陶坤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融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融创瀚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96.71元,减半收取9548.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548.36元,由原告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晏晓丽
人民陪审员  唐国安
人民陪审员  杨永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明浩
书 记 员  徐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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