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与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6民初314号之一
原告: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满城区。
负责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673206775Y。
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
负责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054026089W。
原告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冀0636民初314号民事裁定,保全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在顺平县国土资源局工程款6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上述60万元中包含河北博轩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3万元工程管理费,并由本院已生效调解书证实。对该3万元应予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3万元工程款的保全(给付河北博轩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3万元工程管理费),剩余57万限额内继续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侯**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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