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26944号
原告: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号。
法定代表人:谢银香,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拯华、龚开平,贵州本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
负责人:严春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96元减半收取18298元,由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骈冬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