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独山尚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726民初1691号
原告: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凯尼大厦25楼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62212L。
法定代表人:谢银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拯华,贵州本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永健,贵州本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独山尚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基长镇秀峰村天洞景区后洞游客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KYC75G。
法定代表人:吴英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隆,男,1990年6月4日生,系独山尚道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昌公司”)与被告独山尚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佑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拯华、奉永健,被告尚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佑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182839.48元及违约金(以6182839.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从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审减部分工程款人民币2355428.99元及违约金(以2355428.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从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审减部分工程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80225.96元及违约金(以580225.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质量保证金之日止);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被告作为招标人发布了“独山县基长新区秀锋村产业扶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2018年2月5日,原告与福建省建盟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地址矿产勘查开发局117地质大队、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后,被告(发包人)与原告(施工单位二)、贵州省地址矿产勘查开发局117地质大队(勘察单位)、福建省建盟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一)签订了《独山县基长新区秀锋村产业扶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该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独山县基长新区秀锋村产业扶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原告的工程承包范围为:承担音响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监控系统供货、安装及调试;监控系统供货、安装及调试;IP对讲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AP组网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光纤组网供货、安装及调试;游步道照明供货、安装及调试;景点名投影灯供货、安装及调试;智能控制面板供货、安装及调试;景观照明灯具供货、安装及调试;景观水景供货、安装、调试;消防应急指示标牌供货、安装及调试;智能照明配电箱供货、安装及调试;主电缆及分支电缆供货、敷设及美化”。同时,合同还约定工程总价款以审计部门审核的金额双方确认签字为准,审核工程结算时审减、审增额度分别累积计算,审减(增)在10%以内(含10%)的,审减费用由业主方支付,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减费用由承包方支付;最终结算款在审计结算通过后,支付到97%工程款,预留3%作为质量保修金。发包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应付未付10天起算。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第1.1.48条约定,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2017年10月1日,原告承包的工程正式投入使用。2019年11月2日,被告委托案外人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承包的工程范围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独山县基长新区秀峰村产业扶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天洞洞内灯光设计施工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载明送审造价金额为23554289.89元,审定金额为19340865.44元,被告与原告对上述审计结果进行盖章确认并签署了《工程结算定案表》。根据《独山县基长新区秀锋村产业扶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及《独山县基长新区秀峰村产业扶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天洞洞内灯光设计施工项目)结算审核报告》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340865.4元及审减部分工程款人民币2355428.99元,但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12577800元,尚欠9118494.43元(含质量保证金580225.96元)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违约,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尚道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工程款6182839.48元金额无异议,但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有异议;对原告诉请审减部分工程款2355428.99元有异议,应按照双方所认定的审计审定金额支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580225.96元已包含在工程款6182839.48元中。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尚道公司对独山县基长新区秀锋村产业扶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进行招标,并于2018年2月5日向原告佑昌公司及福建省建盟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地址矿产勘查开发局117地质大队、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被告尚道公司(发包人)与贵州省地址矿产勘查开发局117地质大队(勘察单位)、福建省建盟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一)、原告佑昌公司(施工单位二)共同签订了《独山县基长新区秀锋村产业扶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独山县基长新区秀峰村产业扶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承包范围:……4、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音响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监控系统供货、安装及调试;监控系统供货、安装及调试;IP对讲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AP组网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光纤组网供货、安装及调试;游步道照明供货、安装及调试;景点名投影灯供货、安装及调试;智能控制面板供货、安装及调试;景观照明灯具供货、安装及调试;景观水景供货、安装、调试;消防应急指示标牌供货、安装及调试;智能照明配电箱供货、安装及调试;主电缆及分支电缆供货、敷设及美化。……六、工程款支付方式:……2、施工进度款支付方式:……2.3工程总价款审计:以审计部门审核的金额双方确认签字为准。审核工程结算时审减、审增额度分别累积计算,审减(增)在10%以内(含10%)的,审减费用由业主方支付,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减费用由承包方支付。超出部分的审减费用由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为5:3:2。2.4工程最终结算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采用依据《贵州省五部计价定额》(2016)版定额据实结算形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结算通过后,按审计结算支付到97%工程款,另留结算总额的3%作为保修期质量保修金。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至结束后(期限按附后的工程质量保证书)无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保修款,但必须经监理、发包人验收无质量问题后。质保期结束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3%的工程余款。……九、违约条款:(一)发包人违约条款: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及时支付承包人款项的,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应付未付10天起算。……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48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原告佑昌按约定进行施工,于2017年10月1日将所承包的工程交付给被告尚道公司使用。
2018年3月30日,被告尚道公司出具内容为“项目名称:独山县基长新区秀峰村产业扶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天洞洞内灯光设计及供货安装工程施工单位: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由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设计及施工的“独山县基长新区秀峰村产业扶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天洞洞内灯光设计及供货安装工程”,已按照设计方案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安装,并且运行良好。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至今,灯光效果良好。该项目通过智能控制的形式将以艺术灯光为主的多个溶洞景观灯光、电气系统进行合理控制、分类运行,以及可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程序编排,适用于不同游客需求的开关灯及运行模式场景控制,以此达到较好的节能降耗和安全环保运行的目的。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具有优化和升级的功能,使系统更适合实际运用需求。特此证明”的《用户反馈意见证明》。
被告尚道公司委托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独山县基长新区秀锋村产业扶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天洞洞内灯光设计施工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后,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7日出具审核结果为“独山县基长新区秀锋村产业扶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天洞洞内灯光设计施工项目)送审金额为人民币23554289.89元,经我方审核后确认,该工程审核金额为人民币19340865.44元,核减人民币4213424.45元”的《独山县基长新区秀峰村产业扶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天洞洞内灯光设计施工项目)结算审核报告》。2019年11月2日,原告佑昌公司、被告尚道公司、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人员共同在《工程结算定案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了审计审定的造价金额。
又查明,被告尚道公司至今向原告佑昌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12577800元。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佑昌公司以为使案件判决能得到执行而申请对被告尚道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产生保全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无异议的《独山县基长新区秀峰村产业扶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用户反馈意见证明》、《独山县基长新区秀峰村产业扶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天洞洞内灯光设计施工项目结算审计报告)》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被告尚道公司与原告佑昌公司等共同签订的《独山县基长新区秀峰村产业扶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对被告尚道公司与原告佑昌公司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佑昌公司已按约定完成工程施工的义务,被告尚道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告佑昌公司所完成的工程经审计工程价款为19340865.44元,根据合同约定,在审计结算通过后,被告尚道公司应支付97%的工程款,预留3%作为质量保修金。2019年11月2日,原、被告在《工程结算定案表》上签字和加盖公司印章,双方确认了审计结果,被告尚道公司应向原告佑昌公司支付工程款18760639.48元(即97%),3%的工程款580225.96元作为质量保修金,由被告尚道公司在质保期结束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给原告佑昌公司。但被告尚道公司至今仅支付原告佑昌公司工程款12577800元,尚有6182839.48元未支付,已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故原告佑昌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182839.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的保修期为12个月,原告佑昌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将工程交付给被告尚道公司使用,工程的保修期应至2018年10月1日。被告尚道公司2018年3月30日出具的《用户反馈意见证明》已证明原告所完成的工程无质量问题,因双方实际于2019年11月2日才对工程价款进行确认,而此时工程的保修期已过,被告尚道公司应及时将质保金580225.96元支付给原告佑昌公司。但被告尚道公司至今未退付质保金给原告佑昌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原告佑昌公司主张退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80225.9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原、被告在合同中“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及时支付承包人款项的,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应付未付10天起算”的约定,实际是对被告尚道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构成违约时如何向原告违约金及违约金计算方法的约定,对双方均具约束力。2019年11月2日,双方确认审计结果后,被告尚道公司应在2019年11月9日前向原告佑昌公司支付工程款18760639.48元,但被告尚道公司至今尚有6182839.48元未支付,按合同约定应自2019年11月19日开始向原告佑昌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原告佑昌公司要求被告尚道公司支付以6182839.48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佑昌公司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从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应予以纠正。由于银行贷款利率于2019年8月已作调整,本院认定由被告尚道公司向原告佑昌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工程款6182839.48元付清之日止,以6182839.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违约金。如前所述,在双方确认审计结果后,被告尚道公司应及时将质保金580225.96元退还给原告佑昌公司。但被告尚道公司至今未退还质保金580225.96元,按合同约定应向原告佑昌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原告佑昌公司要求被告尚道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10日起,以580225.96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佑昌公司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违约金亦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本院认定由被告尚道公司向原告佑昌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10日起,以580225.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违约金,至工程质保金580225.96元退清之日止。
原告佑昌公司要求支付审减部分工程款及违约金。经查,双方在合同中“以审计部门审核的金额双方确认签字为准。审核工程结算时审减、审增额度分别累积计算,审减(增)在10%以内(含10%)的,审减费用由业主方支付,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减费用由承包方支付。超出部分的审减费用由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为5:3:2”的约定,根据文义理解,应为是对工程进行审计的审计费用如何支付和承担的约定,并非对工程审计所减审价款部分的支付和承担。并且工程施工后所审计确定的金额即为施工人应获得的工程款金额,对审计中所减审的金额,不属于施工人应获得的工程款金额,发包方不应承担和支付。故原告佑昌公司要求被告尚道公司支付审减部分工程款人民币2355428.99元及违约金(以2355428.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从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审减部分工程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独山尚道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182839.48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工程款6182839.48元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182839.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被告独山尚道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人内向原告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80225.96元,并支付2018年10月10日起至工程质保金580225.96元退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80225.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原告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30元,减半收取计37815元,由原告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00元,由被告独山尚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83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佑昌专业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荣森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陆苗苗
书记员  谭文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