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豪烟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1执3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井全军,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畅达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孙源,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瑞豪烟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井全军与被执行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郑州瑞豪烟草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2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154.54万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到期债权共计人民币458765元(含本案执行费6600元),并于2018年9月11日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到期债权共计人民币702000元(含本案执行费9420元),于2018年12月12日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郑州瑞豪烟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账号为×××的银行账户。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郑州瑞豪烟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人员名单中。
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表示不需要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走访,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2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