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豪烟草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海兴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瑞豪烟草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024民初274号
原告:哈尔滨海兴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瑞豪烟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镇。
法定代表人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海兴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瑞豪烟草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哈尔滨海兴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海兴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