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财保1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汇蓝国际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1638976W。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赣0302财保1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金额1223077.9元或对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产、车辆等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付款时间为由,申请解除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金额1223077.9元或解除对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产、车辆等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