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30民初2841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宁都县。
被告: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汇蓝国际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30058163897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