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解保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民初31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委员会里善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652535X1。
法定代表人:易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凯,男,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汇蓝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163897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财务人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于当日作出(2019)赣0302民初31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2019年9月2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