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财保159号
申请人:***,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汇蓝国际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1638976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金额1223077.9元或对被申请人房产、车辆等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金额1223077.9元或对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产、车辆等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晶
财产线索:
户名: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12×××87
开户行: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