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民初3175号
申请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委员会里善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652535X1。
法定代表人:易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汇蓝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1638976W。
申请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暂由申请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