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02财保19号
申请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委员会里善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652535X1。
法定代表人:易丹,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文建、龙春梁,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汇蓝国际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1638976W。
法定代表人:黄绍林,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于1800000元的财产,并以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于1800000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陆彦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