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赣0302执保1103号之一
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萍乡市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02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0587账户1437.09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