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财保38号
申请人:萍乡市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周江管理处中油燃气公司气站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5918184603。
法定代表人:毛资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汇蓝国际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1638976W。
法定代表人:黄绍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萍乡市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导致自身债权无法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241××××0587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126000元,并提供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241××××0587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126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萍乡市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雪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邓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