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财保19号之一
申请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委员会里善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652535X1。
法定代表人:易丹,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文建、***,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汇蓝国际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1638976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申请人于2019年1月27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