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民初259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小营街道办事处龙腾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9588419。
法定代表人:任增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劳务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学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