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

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7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滨民二初字第206号
原告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宁,总经理。
被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85元,由原告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裴凯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