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

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602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宁。
被执行人***,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益邦工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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