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15225号
原告:浙江振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涌泉路119号二楼(自主申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义亭镇王莲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王莲塘村。
诉讼代表人:***,系村委主任。
被告:义乌市义亭镇王莲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王莲塘村。
负责人:***,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振道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义亭镇王莲塘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义亭镇王莲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振道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