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8971号
原告:义乌市萃昌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江英仙,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振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贾贵奎。
被告:贾贵奎,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萃昌建材商行与被告浙江振道建设有限公司、贾贵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楼宇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