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85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振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涌泉路11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68182265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567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782322991636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振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782民初109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振道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民委员会等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振道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97541元及利息,执行费4391.28元,诉讼费156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民委员会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民委员会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民委员会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民委员会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民委员会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民委员会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民委员会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振道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民委员会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2执85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