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581执1173-2号
申请人***,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工程巷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