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锐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成都尧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四川科锐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14423号
原告:成都尧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成都高新区肖家河环四巷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静,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科锐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园南三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向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原告应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预交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经过本院多次通知要求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之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收取22830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