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1执5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
法定代表人:陈兆庆,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绿一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寿安街道蒲新路**
法定代表人:陈文君,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阳公司)与成都绿一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一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工程款本金684,500元及利息、诉讼费6,233元,执行费10,073元。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划拨被执行人绿一源公司银行存款1,300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绿一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昱阳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绿一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利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