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4066号
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781号。
法定代表人:陈湖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红英,女,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该公司职员。
被告: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幢2单元12层1204号。
法定代表人:陈兆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8元,因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在交纳诉讼费期间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文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