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昱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昱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4066号

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781号。

法定代表人:陈湖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红英,女,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该公司职员。

被告: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幢2单元12层1204号。

法定代表人:陈兆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8元,因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在交纳诉讼费期间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文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