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52号
申请人:四川工品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21号大厅44-1号。
法定代表人:陈积林。
被执行人:四川昱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栋2单元2楼1204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
四川工品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川高电器有限公司、四川昱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牵银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昱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133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天安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昱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开户,账号2340********的账户存款300133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1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天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