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1252号
原告:成都梦非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9层917、919号。
法定代表人:罗靖瀚,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昱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幢2单元12层1204号。
法定代表人:陈兆庆,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梦非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昱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梦非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梦非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旭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