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昱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某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意工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8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幢2单元12层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0214032W。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新港路6号冠云轩10幢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2YAMM9XM。
法定代表人:谢作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周,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比尔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凤凰大道11号联享企业中心A栋1单元7层2室(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9R3UD54。
法定代表人:金波。
原审被告:四川亘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晨风路万和嘉苑电2(Z)1-1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595067510P。
法定代表人:宋泽强。
上诉人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意工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武汉比尔德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亘兴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斌
审 判 员 胡劲
审 判 员 曹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欢
书 记 员 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