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3民初1574号
原告: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1002、1003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9047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豪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33号富丽大酒店1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164627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原路169号2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518849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豪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6元(原告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408.81元),减半收取234.8元,由原告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长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