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6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河西。

负责人:罗世彬,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1002、1003房屋。

法定代表人:梁远梅,经理。

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书面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526执2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韩学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厚宇